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智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华汇智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调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公司发行普通股 17,000,020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7.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107.04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3,780.9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合伙)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司农验字[2026]25006640315 号)。
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6 年 10 月 3 日行使完毕,全额行使后新增发行
股票 2,550,003 股,本次最终发行股数为 19,550,023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定账户,并经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司农验字 [2026]25006640345 号)。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公司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468.13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
已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326.13 万元(超额配售选
择权行使前)。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为东莞市华汇新能源智能装
备研发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 45,911.75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4,441.78 万
元。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468.13
万元,低于募投项目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4,441.78 万元,差额为人民币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规划总投资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东莞市华汇新能源智能装备
研发生产项目
合计 45,911.75 34,441.78 30,468.13
注:上述金额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
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
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的募投项目支付款项中包括相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支付人员薪酬需通过
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相
关人员的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降低公司运营管
理效率。因此,为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公
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主
要为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并从募集资金专
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
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
程如下:
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
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资金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在以自有
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经履行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等程序后,按
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
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凭证、交易合同、自有资金支付等进行匹配记
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支付凭证、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履行的审
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
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符合
公司及股东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议
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裕俊 雷 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