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惠州中京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电子”或“公司”)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中京电子使用自有资金、
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普通股(A 股)47,011,41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4.89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99.13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划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30 号)。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根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注册稿)》、《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关
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分配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额
合计 96,184.99 68,720.16
三、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全部支出原则上
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
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凭证、信用证及
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公司部分采购项目采取统一采
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多个募投项目或募投
项目与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账户统一
支付。
(二)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可能涉及境外购置设备等费用支出,需以外汇方式
进行支付,同时相关涉税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加之募
集资金专户功能受限,公司需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先行支付,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
额置换。
(三)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募
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凭
证、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的资金,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募投项目涉及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从募集资
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不便于降低采
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
综上,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
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上述相关支出,
后续定期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凭
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
划转相应款项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
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
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
承兑汇票、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资金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经办部门发起
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
通过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
汇票、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所需款项。
(二)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支付的募
投项目明细;
(三)财务部门按月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根据公司
内部资金审批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基本存款
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
询。
五、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及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
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等资产的周转速度,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召开了 2026 年第三季度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
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有关监管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
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部分款项,在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
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
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
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