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天
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天津港第二集
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集司”)100%股权、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盛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规的要求,对本
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
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
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
的产业”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装卸、物流和港口综合配套服务等,所属行业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之“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项
下的“G55 水上运输业”。
标的公司二集司主要从事集装箱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口衍生业务,提供集
装箱装卸、集港、查验、船舶岸电等服务;标的公司汇盛公司主要从事港口投
资、建设及运营业务,提供各类货物(特别是件杂货、散货)的装卸、堆存、
仓储、保管及中转服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
的公司二集司、汇盛公司所属行业均为“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项下的
(2024 年本)》,上述行业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
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
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
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
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装卸、物流和港口综合配套服务等;本次交易的标
的公司二集司、汇盛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和散杂货装卸业务。本次交易系上市
公司向控股股东天津港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二集司 100%股权、汇盛公司 100%股
权,属于同行业并购。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显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均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通过向天津港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二
集司 100%股权、汇盛公司 100%股权。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
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
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
业”;
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
刘 波
内核负责人:
吴 晨
部门负责人:
梁战果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 松 李金洋 王 萌
何元标
项目协办人:
冯金玲 李頔祎 周 堃
徐万泽 李 阔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