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3 0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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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的内容应
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以
及即时通讯工具等会议通知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委员能进
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会议表决方式可
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以及其他能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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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本议事规则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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