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应当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或“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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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
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
《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
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
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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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
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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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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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根据相
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审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
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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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
核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
序应当同时符合所涉各章节的相关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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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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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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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
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该会议记录。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必须披露。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事项,也
应当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
东会通知,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
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中所列的交易、与关联方交易等事项时,
遵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担保事项,应按照规定予以
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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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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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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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
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等情况,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与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
所、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等情况;
(四)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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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
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
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
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其他相
关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
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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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
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相关主体职责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
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
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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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按照专业分工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
时通知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
息。
(二)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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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无需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
露。对于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
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
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事务管理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
材料,组织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管理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
(五)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管理部联系公告事宜,具体办理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
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六条 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对外宣传等公开计划应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节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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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管理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七十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
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
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
提供)。
第五节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
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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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
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统筹安排,并
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
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披露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所开办的网站。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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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
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本制度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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