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
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
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当内部审计人员缺乏部
分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时,审计部可以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
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
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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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
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
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
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
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
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公司章程》;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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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
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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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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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
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
中做好沟通与协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批准后执
行,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参与
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信息系
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
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
为,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
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
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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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
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必要的处
理、处罚权,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
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经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委员会的临时工作安排,针对被审计对象的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按计划逐一书面向被审计对象发出通知,说明审
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二)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
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
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
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出
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
(四)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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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 3 个工作日内对被
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六)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
(七)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审计委员会
审批。
(八)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限期
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九)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
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
须继续执行。
(十)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
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三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
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
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
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
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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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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