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3 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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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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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
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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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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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审计委员会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定期报告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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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
开会议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
以及即时通讯工具等会议通知方式,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委员
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会议表决方
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以及其他能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方
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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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予以撤换。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所议事项的内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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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本议事规
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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