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3 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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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执行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
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及其它相关部门须根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要求,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召开会议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
信以及即时通讯工具等会议通知方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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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委员能进
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会议表决方式可
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以及其他能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方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的议题时,该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本议事规则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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