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此外,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计算短线交易收
益归入权时也被视为董监高持有。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
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
会办公室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
定增持、减持本公司股票,并就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事项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以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以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
人,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和监督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可以按照中国
证监会要求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价差外,公司董事会
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原《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