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中水
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
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提
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
—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
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
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保
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及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促进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
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
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将 ESG 管理融入公司治理和日常运营,强化环境管理、社会
责任履行和治理效能,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
主动披露公司年度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理念及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以发展战略为指引,主动践行社会责任,
切实履行 ESG 管理责任,推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协同统一。
第七条 公司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新发展理念,将其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恪守
安全为本、科技兴渔、绿色护渔、规范治理、人才赋能的工
作原则,持续推动远洋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企业价值
与社会、环境价值协同提升。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相关
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董事会、经理层搭建多元沟通渠道,听取职工关于经营管理
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保障职工民主管
理权利。
第十条 公司践行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将生
态环保与渔业资源养护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及公司治理体系,
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扎实开展污染防治、资源节约、海
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稳健经营、提升经营质量、维护股东
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地方建设、救灾帮扶与公益事
业,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坚持
诚信合规经营,持续保持治理架构规范透明,提升经营管理
效能;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强化
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各类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
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将 ESG 工作
纳入管理职责,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 ESG 管理架构是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
与 ESG 委员会以及 ESG 工作组所组成的三级架构体系。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定
公司 ESG 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审议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制
度、ESG 报告及其他 ESG 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公司 ESG 工作,
监督 ESG 战略落地实施。
(二)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公司 ESG 工作的研究
和指导机构,包括董事长和 1 名以上独立董事;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工作。
(三)公司设 ESG 工作组,由公司各部门分管领导、各
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管领导和 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负
责为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战略与投资部、
董事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公司各
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
行单位。
第十五条 公司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战略规划与目标、重大议题、管
理架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
授予的职责,审定和批准公司年度 ESG 报告。
(二)战略与 ESG 委员会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
施;
导意见;
(三)ESG 工作组
部门、子公司实施 ESG 工作;
及实施方案等;
ESG 信息,为项目 ESG 评估提供支撑材料;
信息的公开披露相关工作;
相关事项落地执行;
(四)执行单位
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
目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及时报送 ESG 信息。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
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公司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汇总
梳理,提交战略与 ESG 委员会研究审议,督促 ESG 工作组及
各执行单位研究落实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应将环境与
社会效益评估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司鼓励在投资并购等环节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
整合,评估考虑潜在标的公司在 ESG 方面的表现并进行综合
性的投资决策。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
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公司编
制发布 ESG 报告,主要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
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
(ISSB)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等
相关标准及制度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子
公司共同开展报告编制工作。ESG 报告编制工作主要包括组
织、策划、启动、部门访谈、编制、审核、第三方鉴证、翻
译、发布等,经董事会审议后正式对外发布,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 ESG 工作组、各执行单位应指定专人
负责提供、审核、确认拟披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 ESG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三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
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
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
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
如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擅自披露公司
ESG 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禁止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
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六条 ESG 报告披露后可在公司业绩说明会、实
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
官网、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积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社会公
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监督,关注社会公众及各界
媒体对公司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每年 ESG 报告发布后开展复盘,主动关注
主流 ESG 评级机构的评价体系与评级结果,定期跟踪公司
ESG 评级变化趋势,分析评级所反映的管理短板与改进空间,
持续提升 ESG 管理与信息披露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执行单位对报送 ESG 数据真实性、及时
性、完整性负责;出现瞒报漏报、数据造假、逾期不报、重
大 ESG 事件隐瞒不报,按公司制度追责;造成监管处罚、舆
情重大负面影响、经济损失的,追究管理层及直接责任人责
任。
第三十条 对 ESG 履职成效突出、助力公司品牌提升、
获得行业表彰及良好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与奖
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