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润泽
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履行内部报
告、申请、保密和配合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依法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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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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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
露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
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确认后,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
司证券投资部,相关知情人应当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进行管理。
(二)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进行复核,并
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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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
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
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
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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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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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
申请日期
门
事项名称 经办人及电话
拟披露文件 □国家秘密 □商业秘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信息类型
类型 密
申请处理方 是否已在其他渠
□暂缓 □豁免 □否 □是(说明)
式 道公开
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内容
申请依据及
证明材料
拟暂缓期限/
终止触发条
件
是否已填报
是否已签署书面
内幕信息知 □是 □否 □是 □否
保密承诺
情人名单
申请单位/部
门负责人意
见
公司证券投
资部/部门负
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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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公司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
二、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
务,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或者依法解除相应保密义务前,不会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
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三、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写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四、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
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