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71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股
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购注销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定向回购类型及依据
定向回购类型: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定向回购依据:
根据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1,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
三、 回购基本情况
(一)回购对象:5 名核心员工
(二)回购注销数量:41,000 股
(三)回购注销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724%
(四)回购价格:50.40 元/股(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共实施了一次权益分派,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于 2026 年
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593,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00 元人
民币现金。该权益分配方案已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分红派息
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 据 上 述 公 式 , 2025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调 整 后 的 回 购 价 格 为 :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调整后的价格为 50.40 元/股。
(五)回购资金金额:50.40 元/股×41,000 股=2,066,400 元
(六)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拟注销数 剩余获授股票 拟注销数量占授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股) 数量(股) 予总量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 -
二、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小计 41,000 0 5.3595%
合计 41,000 0 5.3595%
注:上表中“授予总量”指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76.50 万股,部分合计数与各明
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 预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回购注销前 回购注销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不含回购专户股份)
——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
股计划等
——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用于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0 0% 0 0%
总计 56,593,500 100% 56,552,500 100%
注:上述回购实施前所持股份情况以 2026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数
据为准。
五、 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维
持上市地位影响的分析
本次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不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
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 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通知情况将按相关规定予以
披露。
七、 备查文件
(一)《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
二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
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