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94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
市股数为5,928,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5,928,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10 月 28 日。
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
审核,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0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事项,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2.80万股。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所涉及的股票
数量为1,500.00万股,占截至《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数61,638.35万股的2.43%。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当时公司股
本总数的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以及子公司(含子公司、孙公司,下同)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总计304
人。
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规定的原则
回购。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
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业绩条件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
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51,600万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61,500万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660,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净利润不低于67,500万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740,000万元
说明:
(1)
“营业收入”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
数为准;
“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且剔除公
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股份支
付费用后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
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 对应系数
A≧100% X1=100%
各年度实际净利润相对
于目标完成度(A)
A<90% X1=0%
B≧100% X2=100%
各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相
对于目标完成度(B)
B<80% X2=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X1 和 X2 的孰高值
(X)
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核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日16:00止),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公示栏及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8
月1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
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名单的议案》
,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
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8月22日为授予日,向304
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90元/股。
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同意以2025年8月22日为授予日,向304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90元/股,授予的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已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海分公司下发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涉及的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6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02名激
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02
名激励对象办理592.8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
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40%。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8
月22日,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8月28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
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 一个 解 除限售期的 业 绩考核目 标为: 2025 年净利润 不低于
[注:1、 “营业收入”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数
为准; “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中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且 公司2025年度经审
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相 计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关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603,749.62万元,经审
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 对应系数 计的扣除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后的扣非归母
A≧100% X1=100%
各年度实际净利润相对于 净利润为56,034.48万
目标完成度(A) 元,两项指标的完成情
A<90% X1=0% 况均对应100%解除限
B≧100% X2=100% 售比例(即 X=100%),
各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相对
于目标完成度(B)
B<80% X2=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X =X1 和 X2 的孰高值
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在 304 名 激 励 对 象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中,除有1名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已离职,以及1名激励
施,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对象自愿放弃已获授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对个 制性股票外,公司将回
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 四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购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其余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层面绩效考核均达到B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N=100%),满足解除限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N) 100% 80% 0 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综上,以上302名激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公 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
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售期解除限售额度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100%×100%×592.80
万股=592.80万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数量
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302人,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592.80万股,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的0.86%。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已获授的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限售限制性 量占已获授予限
号
票数量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比例
TADA MASAHIRO
(多田昌弘)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副
总经理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230.00 92.00 4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共 293 人)小计[注]
合计(共 302 人)[注] 1,482.00 592.80 40%
注:上表中人数不含已离职以及自愿放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00万股,将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完成回购注销事项。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
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10月28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5,928,000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
定和转让限制: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应当符合转让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72,125,045 -5,928,000 66,197,045
无限售条件股份 616,383,477 +5,928,000 622,311,477
合计 688,508,522 0 688,508,522
说明:1、上表中“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为截至本公告日的公司
股本情况;
性股票解除限售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回购注销2名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情况(即该
部分股票仍计入“有限售条件股份”中)
,回购注销后股份结构的变动
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于2026年10月16日出具《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
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涉及事宜并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变更登记手
续;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
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和完成相关股份回购注销。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