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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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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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
担任东方证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的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世纪数码”、“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之发行与承销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承销”)的特聘法律顾问,
并指派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对本次
发行与承销全程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
“《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
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
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保证和承诺:提供
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
与本次发行之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
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依据
以上材料,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
配售选择权机制,东方证券作为被授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已按本次
发行价格 15.67 元/股于 2026 年 9 月 9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165.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
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相
关的议案。
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
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有
效期的议案》,将股东会决议和授权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
月,即延长至 2027 年 6 月 14 日。
发行人已与东方证券签署了《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主承销协议》,明确授予东方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
的权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
世纪数码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
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165.00 万股)。
世纪数码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东方证券作为本次
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
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世纪数码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5.67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1,100.00 万股的基
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165.00 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
扩大至 1,265.00 万股,发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 4,599.00 万股,发行总股数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7.51%。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585.55 万元,
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1,100.00 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17,237.00 万元,本次
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19,822.5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2,573.6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7,248.93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授予东方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
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东方证券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开
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东方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买入
发行人股票,发行人按照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
其增发价格及增发数量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获授权主承销商、发行人已签署《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
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实际获配数量 延期交付数量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股) (股) 安排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9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3,300,000 1,650,000 -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战略投资者中中信建投基
金-共赢 99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其余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
上市之日(2026 年 9 月 22 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获授权主承销商已与战略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战略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部分股票,
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382920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万股): 165.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万股): -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
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管
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五
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
权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游 广
张博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