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智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汇智能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674 号);2026 年 9 月 4 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公司发行普通股 17,000,020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7.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107.04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3,780.9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合伙)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司农验字[2026]25006640315 号)。
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6 年 10 月 3 日行使完毕,全额行使后新增发行
股票 2,550,003 股,本次最终发行股数为 19,550,023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定账户,并经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司农验字 [2026]25006640345 号)。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公司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468.13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且公
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326.13 万元(超额配售选
择权行使前)。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为东莞市华汇新能源智能装
备研发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 45,911.75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4,441.78 万
元。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468.13
万元,低于募投项目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4,441.78 万元,差额为人民币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规划总投资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东莞市华汇新能源智能装备
研发生产项目
合计 45,911.75 34,441.78 30,468.13
注:上述金额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拟置换金额具
体如下:
单位:万元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的金额
东莞市华汇新能源智能装备研
发生产项目
合计 30,468.13 14,674.90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4,154.97 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6 年
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予以全部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
发行费用名称 本次置换金额
号 额(不含增值税)
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
费等
合计 291.39 291.39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及支付
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 投 项 目 资 金 及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的 专 项 说 明 的 鉴 证 报 告 》( 司 农 专 字
[2026]25006640355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
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华汇智能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汇智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裕俊 雷 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