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6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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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伟隆股份、公司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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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628 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青
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
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
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
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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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伟隆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
出判断。
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隆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授权与批准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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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分别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
了自查,并于 2025 年 9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
调整为 6.12 元/股,同时确定 2026 年 8 月 27 日为授予日,以 6.12 元/股的价格向 61 名激励对
象授予 97.17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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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可解锁比例为 3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5 年 10 月 17 日,
限售期已届满。
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类型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公司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激励对象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锁条件。
人员情形的;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公司业绩 2025年营业收入目标值:65,100.00万元。本期限售股份解
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
考核 锁比例为100%。
(2026)第000355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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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资格;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
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格,可以申请解除当期80%限售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
个人业绩 股份;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若激励对象在
考核 好,可以申请解除当期90%限售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
股份;其余12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核均为优秀,均满足本次全比例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解锁条件。
(二)部分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具体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本期可解锁数量 剩余未解锁数量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万股) (万股)
周广 常务副总 11 3.3 7.7
迟娜娜 董事、财务总监 11 3.3 7.7
李鹏飞 董事会秘书 11 3.3 7.7
其他核心人员(128 人) 356.8 105.885 250.915
合 计 389.8 115.785 274.015
期 80%限售股份;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可以申请解除当期 90%限售股份;其余 129
名激励对象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 100%。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 名激励对
象可以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4%,1 名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
性股票总量的 27%,其余 129 名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为 115.785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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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已成就,解锁数量、解锁激励对象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解锁
数量、解锁激励对象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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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 晶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明波______________
马龙飞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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