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智能: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3 0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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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89     证券简称:华汇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5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华汇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
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由网络投票系统合并统计网络投票
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
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
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按照北京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相关手续,
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
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
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
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
权。
  第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
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
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
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
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
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
据。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
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
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
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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