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89 证券简称:华汇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7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
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
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北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交
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交
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北
交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
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北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
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
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审部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北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
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
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北交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十四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
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
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
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
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北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五章 履职评价与追责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
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公司将依法
追究董事会秘书责任: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
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等违
法行为的,公司将解聘其董事会秘书职务,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
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