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智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3 0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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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89      证券简称:华汇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1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强化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确
保薪酬管理体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市场化原则:结合公司行业水平、区域薪酬标准及公司定位,合理确
定薪酬水平,增强人才吸引力;
  (三)权责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能
力、工作成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体现“责、权、利”相统一;
  (四)兼顾公平原则:在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理薪酬的同时,兼顾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增长,促进公司整体薪酬体系的均衡发展;
  (五)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六)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建议,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并负责对本制
度项下需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决
定,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
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对于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按照其职务与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综合考虑所任职务、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
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绩效
目标及实际情况,结合整体效益,综合考核后核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培训及参加公
司项目考察活动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胀水平、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等情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依据为:
  (一)同行业及地区薪酬;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
酬相关规定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依据情节轻重减少或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实际任期发放相应的津贴或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变
动之日起,根据新岗位标准执行相应的津贴或薪酬。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自任职之日起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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