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
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适
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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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开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
建设资金,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
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
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使用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
如下规定: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
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
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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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如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
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
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严格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
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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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理财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理财专项小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理
财专项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组成。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并向理财专项小组负责
和汇报工作。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
利率变动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
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及时将
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归档保存;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
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委托理财审批流程与信息报送:依照本制度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开展
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同步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判断需履行
的审批程序;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及时完成信
息披露工作。
(五)委托理财日常财务核算管理:严格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
求,完成委托理财业务日常账务核算,确保相关业务数据在财务报表中准确规范
列报。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
一次)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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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五章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
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内审部负责监
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
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
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和公司理财专项小组及内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
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理财专项小组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
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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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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