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钢: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3 00: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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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 年 10 月修订)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
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新疆
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 年 10 月修订)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及时登记入档,并经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公
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
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偿。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
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
董事会。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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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信息知
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是 □否     情人是否书面保         □是   □否
                          密承诺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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