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整理,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可能发生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及其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
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
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
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
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
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五)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九) 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十) 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十一) 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常规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当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
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的,不论金额,相
关报告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
(一) 前述常规交易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
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三)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五、重大信息: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 预计需要业绩预告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
(四)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五)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 回购股份;
(七)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九)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事项;
(十)公司破产重整、和解、清算(包括预重整)事项;
(八) 其他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九)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五) 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前款三、常规交易金额的标准。
七、重大变更事项: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六)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七) 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信息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
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即两个交易日内),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
先传真再以快件方式邮寄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当时常敦促公司各相关部
门、各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
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因未能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信息而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