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钢: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3 00: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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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问责制度(2026 年 10 月修订)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管理层恪尽职守,提
高公司的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建设公司务实、高效、廉洁的管理团队,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八一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   问责的对象和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
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
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内部问责制度(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他人出席会议,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纪要,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经理办公会决议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
  (四)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职行为的;
  (七)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八)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
  (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
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遭
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二)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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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包括如下情形:
告等情形;
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责委员会”),
专门负责公司内部问责事务。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他委员包括公
司董事和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举报被问责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五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问责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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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记大过;
  (六)降级;
  (七)解除岗位聘用(撤职);
  (八)留用察看;
  (九)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十)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
等情形,公司应责令责任人改正并作检讨、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留用察看、调离岗位、
停职、降职、撤职等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过错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并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    公司在对被问责人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具体反映
在年度绩效考核中。
  (一)出现第五条任一情形,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中的负面评价因素。
  (二)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的,应在责任人年度考
核奖 5%以内进行处罚。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
施的,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 10%以内进行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立案稽查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在其年度考核奖 15%
以内进行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其年度考核奖 10%以内进行处罚。
  (五)因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规,将其所得的收入收
归公司所有,在其年度考核奖 15%以内进行处罚。
  (六)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计发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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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问责委员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举报人员的;
  (六)问责委员会认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分之一(含本数)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二(含
本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含
三名)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若发生上述问
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
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被问责人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参与对其本人问责处理的相关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内部问责制度(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十七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委员会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
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问责
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并上报公司。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
司董事会。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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