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 年 10 月修订)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
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当董事会秘书职位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管理、登记、
备案及披露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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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减资、增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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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
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或者全部业
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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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十一)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十二)上述第(一)项至(十一)项所列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
女和父母。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同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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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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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做好登记备案和
报送工作,按照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
名称、职务、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工作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
(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知悉内幕信
息的方式、时间、地点;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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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明确
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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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 年 10 月修订)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 年 月修订)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八一钢铁 公司代码:60058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内幕信 所在单位(部 身份证 联系电 与公司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时 登记人
号 息 门) 号码/ 话 的关系 幕 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间 (注5)
知情人 职务(岗位) 统一社 时间 地点 方式(注 (注3) 阶段(注
姓名/名 会信用 2) 4)
称 代码
我公司(单位)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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