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终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2 22: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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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 2026-038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终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障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4 号指引》”)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基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集团”
                              )
及公司主营业务实际情况,天津港集团拟对前次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内容进行变更。
议通过了《关于最终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本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为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4 号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内容
   天津港集团于 2014 年 5 月从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
重新规范在 2007 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时所做的承诺。
内容如下:
   “集团公司承诺未来新建、开发和运营码头项目时,天津港股份
拥有优先投资权,如天津港股份未履行该等优先投资权,则集团公司
可视整个天津港乃至天津市的发展需要先行投资,同时赋予天津港股
份对该等项目的收购选择权。一旦天津港股份提出书面要求,集团公
司承诺按照合理的价格并依照合法程序无条件转让予天津港股份。集
团公司对于与港口装卸业务紧密度不高且尚未成熟的港口服务类资
产,集团公司承诺将积极提升该类资产的盈利水平,一旦天津港股份
提出书面要求,集团公司承诺无条件将拥有的该类资产或权益,按照
合理的价格并依照合法程序转让予天津港股份。”
  二、承诺变更的原因
  鉴于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天津港集团购买其
持有的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集司”)100%
股权及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公司”)10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二集司、汇盛公司将
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与本次交易方案相衔接,进一步落实 2014
年承诺精神,天津港集团拟对 2014 年承诺进行变更,重新出具同业
竞争承诺函。
  三、变更后的承诺内容
  天津港集团拟变更后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
他企业不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
务。如果根据整个天津港乃至天津市的发展需要,本企业先行培育、
开发或投资相关业务的项目,上市公司对该等项目拥有收购选择权。
一旦上市公司提出书面要求,本企业承诺按照合理的价格并依照合法
程序无条件转让予上市公司。
以及确保上市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
尽最大努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稳妥推进解决现有的同业竞
争:
  (1)就目前尚未稳定盈利或尚有不完全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要求事项的资产,本企业承诺将积极提升该类资产的盈利水平、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一旦上市公司提出书面要求,本企业承诺无条件将拥
有的该类资产或权益,按照合理的价格并依照合法程序转让予上市公
司;上市公司对相关资产进行收购的,以相关资产连续稳定盈利 3 年,
且相关资产权属清晰、资产合规完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诉讼或仲裁等事项并完全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为
前提。
  (2)综合运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业务调整或其
他合法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调整或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使
上市公司与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互不竞争。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经上市公司与本
企业协商一致,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
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国资监管、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等程序为前提。
企业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资产、主要人员、财务、资金严格分开并独立
经营。本企业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公平地对待本企业控制的各
企业,不会利用控制地位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各企业作出违背经济规律
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由其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区域特点形
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开展业务。
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不利用
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变更承诺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天津港集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基于公司主营
业务情况,变更关于避免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变更后的
承诺是天津港集团自愿作出,承诺变更事项符合《4 号指引》《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
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后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变更承诺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过了《关于最终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会前审阅了相关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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