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或“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集团”)
购买其持有的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津港汇盛
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公司董事会就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天津港集团所持有的天津港第二集装
箱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
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
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为天津港集团所持有的天津港第二
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天津港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
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
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
汇盛码头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
资产的完整性,不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
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预计将得到改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
续经营能力,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不影响公
司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
规定。
特此说明。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