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启元气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元气体”或“标的公
司”)15.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的相应资质,标的资产的过户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新亚制程(浙江)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
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司50.1275万元出资额已质押给天津显智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外,不存在限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江英已出具承诺:“及时完成本次交易有关的股权权属
变更,并在股权交割前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更早时间解除相关质押,避免影响
本次交易的实施。”;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
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和满足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
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情形;
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
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展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新亚制 程(浙 江)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