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远大健科 证券代码:920285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YUNDA H&H TECH(Tianjin)CO.,LTD.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 29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席主承销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二零二六年十月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
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
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及其一致行动人魏立佳、魏明哲、魏明轩、远
瞩合伙、远恒合伙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同时,本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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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
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
(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魏恩雨、魏立佳、天津市远瞩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市远恒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适用)。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魏明哲、魏明轩适用)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本
企业)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如有)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本企业)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亦遵守本条承诺。
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
市后,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本
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任何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
企业)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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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
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年内拟减持该等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
需求等决定减持数量,减持数量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本企业)能够
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自本次发行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
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
价格应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本企业)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本企业)
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本企业)
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任何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
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
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利敏、卢军、刘利伟、赵庆伟、胡祥伟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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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同时,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
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股票;但
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该等股票的,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等决定减持数量,
减持数量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格,如自本次发行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任
何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
违反了有关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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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其他股东卢军、卢开国、黄素芝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同时,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
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股票;但本
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
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任
何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
违反了有关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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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该等股票的,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等决定减持数量,
减持数量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格,如自本次发行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
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任何收益
的,则该等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
有关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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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及公司的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严利敏、魏立佳、卢军、刘利伟、赵庆伟、胡祥伟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
采取相应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履行相关义务;如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将
遵照前述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
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
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承诺如下:
“1、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
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并在股东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北京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
/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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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企业/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企业/本
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除已明确适用条件的之外,以上承诺于公司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之日生效,且
不可撤销。”
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利敏、魏立佳、卢军、刘利伟、赵庆伟、
胡祥伟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
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除已明确适用条件的之外,以上承诺于公司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之日生效,且
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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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并
生效(如涉及诉讼的,以司法机关最终判决为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
偿投资者损失。
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
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
公司承诺如下:
“(一)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的阶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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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股份回购方
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
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
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恩雨、严利敏、魏立佳、卢军、刘利伟、吕峰、龚国
良、王延敏、赵庆伟、胡祥伟承诺如下: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人确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
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公司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将严格按照《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
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
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
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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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利敏、魏立佳、
卢军、刘利伟、吕峰、龚国良、王延敏、赵庆伟、胡祥伟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将严格按照《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
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
位/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同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单位/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及时调整内部规
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及其一致行动人魏立佳、魏明哲、魏明轩、远
瞩合伙、远恒合伙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或相似
业务而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或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任
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二)本单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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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或持有另一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同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同时,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单
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同发行人及其所控
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
其产品或业务范围,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
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
情形,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退出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竞争:
业竞争。
(四)如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
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则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发行
人。
(五)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利用对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关系
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本单位/本人将督促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单位/本人投
资或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等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七)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发行人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
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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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八)在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为有
效之承诺。如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以上承诺,与发行
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有关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
如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愿意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造成的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及其一致行动人魏立佳、魏明哲、魏明轩、远
瞩合伙、远恒合伙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
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
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企业)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的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及关联方(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所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对于不可避免或因合理事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或本
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
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
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
费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
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有关报批事宜,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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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
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五)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
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及其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六)本人(本企业)将督促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本企
业)投资或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等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七)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发行人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
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
性。
(八)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九)本人(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
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本人(本企业)违
反承诺给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恩雨、严利敏、魏立佳、卢军、刘利伟、吕峰、龚国
良、王延敏、赵庆伟、胡祥伟及其他股东卢开国、黄素芝承诺如下:
“(一)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
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及关联方(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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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对于不可避免或因合理事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
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有关报批事宜,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
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
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五)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
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六)本人将督促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除发
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等同受本承诺
的约束。
(七)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发行人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
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
性。
(八)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九)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本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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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及其一致行动人魏立佳、魏明哲、魏明轩、远
瞩合伙、远恒合伙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及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资金(资源)、
资产,也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变相占用发行人
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资金(资源)、资产的情况,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人(本企业)、
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
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对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情况发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或
其他资产、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发行人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
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
性。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五)本人(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
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本人(本企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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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承诺给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恩雨、严利敏、魏立佳、卢军、刘利伟、吕峰、龚国
良、王延敏、赵庆伟、胡祥伟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
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目前
不存在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资金(资源)、资产,
也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变相占用发行人及其所
控制的其他企业资金(资源)、资产的情况,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
一切资金往来。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对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不以任何
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不
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发行人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
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
性。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五)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本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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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
届时将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
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公司作出的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
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
施:
(1)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及时、充
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
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及其一致行动人魏立佳、魏明哲、魏明轩、远
瞩合伙、远恒合伙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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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本人届时将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
赔偿责任之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企业/本人从公
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恩雨、严利敏、魏立佳、卢军、刘利伟、吕峰、龚国
良、王延敏、赵庆伟、胡祥伟及其他股东卢开国、黄素芝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
人届时将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
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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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
让。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
转股的情形除外。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及其一致行动人魏立佳、魏明哲、魏明轩、远
瞩合伙、远恒合伙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
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
利的情形。
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
形负有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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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恩雨、严利敏、魏立佳、卢军、刘利伟、吕峰、龚国
良、王延敏、赵庆伟、胡祥伟承诺如下:
“1、本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管规定(试行)》规定的离职人员或离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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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满
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以及《远大健康科技(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实施分红计划。
二、本公司作为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股权的股东,可依据各子公
司《公司章程》等文件,通过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等形式对各子公司实施有
效控制,能够完全决定各子公司的分红事宜,并确保子公司有能力实施现金分红
计划。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在子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子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本公司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确保本公司
的各子公司每年向其股东现金分红的金额不低于该等子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20%。”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无任何对外转让现有子公司股权的安排,亦不会主动放弃对任何现有
子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将保持现有子公司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持续经营,并积极
行使包括股东表决权、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内的股东权利,保持对子公
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管理层团队的实质影响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及其一致行动人魏立佳、魏明哲、魏明轩、远
瞩合伙、远恒合伙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单
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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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份”是指本人/本单位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
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了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单位将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承诺如下:
“1、针对公司美国 PUREPLUS 商标纠纷事项,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应对相
关行政异议及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
或 Kaz Europe Sarl 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且被法院判决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本人将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因此需承担的全部损害赔偿费用,以保证不因上述费
用致使公司或公司本次发行后的社会公众股东遭受相关损失。”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承诺如下:
“1、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补缴或追偿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或因
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应补缴或被追偿金额及罚款等
相关费用,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担第三方赔偿责任或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追偿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
险金,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应补缴或被追偿金额及罚款等相关费用,确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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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承诺如下:
“公司津(2024)静海区不动产权第 0254354 号不动产权内存在 3,421.49 m2
无证房产。上述不动产权系由公司吸收合并金宇塑料并入公司名下,因历史原因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上述无证房产的产权证书办理工作。
如远大健科及其子公司因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而被相关主管部
门要求拆除、整改、搬迁或其他处置,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或遭受其他损
失,本人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损失、罚款及可能发
生的一切费用,保证远大健科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恩雨承诺如下:
“若有关税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为部分员工支付分
红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事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形支付相关费用的,本人将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若因公司未履行上
述承诺且导致远大健科因此而遭致税务机关处罚,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
担远大健科因此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等直接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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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
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
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
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
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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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
“本公司作为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和承销机构,本公司承诺:远大
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
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对为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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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远大健康
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及经办资产评估师对远大健康
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20.30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
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
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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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
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亚马逊销售集中度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81.34%、81.93%、
或当地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变化而造成市场份额降低或平台方执行不利于公司的
政策,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调整销售渠道策略,可能对销售额产生不利影响。
(二)境外销售集中度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重点面向海外消费市场,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为 93.74%、93.68%、93.22%和 93.59%,主要销售区域包括北美和欧洲,海外
销售集中度较高。近年来,全球贸易争端和地缘政治冲突逐渐增多,存在各种不
确定性的非市场环境影响因素,如果海外国家与中国的贸易争端加剧并持续恶化
或目标市场经济环境发生剧烈波动,将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
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交易纠纷的风险
公司主要在亚马逊、eBay 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将产品销售给海外
终端消费者。在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业务时,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在平台运营、
物流运输、仓储管理等方面可能会发生纠纷;在与终端消费者交易时,双方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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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可能会发生纠纷。上述纠纷一方面会给公司带来包括退
货、赔偿、潜在沟通等额外的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品牌形象。如在
欧美市场因产品质量等因素与第三方电商平台、终端消费者产生重大纠纷可能对
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在国内竞争对手较少,若未来有新
的竞争对手加入,且公司未能及时应对,将可能会削弱公司的竞争力,从而导致
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同时,如果 LG、惠而浦等大型境外公司加大对滤芯产品的
市场推广力度,且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将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五)存货管理的风险
公司根据线上平台销售特点,主要在亚马逊 FBA 仓及第三方海外仓库置备
存货,保证产品供应的及时性。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库存商品的规模
也呈上升趋势。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净值为 11,049.27 万元,占期末资
产总额的比例为 13.53%,存货分布在亚马逊 FBA 仓、第三方海外仓、在途及国
内仓等。公司根据市场销售预测进行备货,如果公司整体销售迟滞或者下滑,将
导致存货周转速度放慢,增加对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存在因存货跌价而遭受损失
的风险。
(六)境外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税收政策变动对公司境外销售会产生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不
仅受到国内的政府相关税收行政管辖,还接受海外销售目的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监
管。未来如收入来源国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而公司未能正确理解或及时
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将可能导致公司税负增加或遭受税务处罚,从而
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存在跨境内部交易。若内部转移定价被税务部门认为不满足独立
第三方原则,则可能存在需要补缴所得税的风险。
(七)境内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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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子公司远致环保、远景环保、远灏环保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
内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国家变更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或者公司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审核,所得税率将由 15%
提升至 25%,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八)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期期末,魏恩雨直接持有公司 38.06%的股份,通过远瞩合伙间
接控制公司 9.77%股份表决权,通过远恒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1.56%股份表决权,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魏立佳持有的公司 14.99%股份表决权、魏明哲持有
的公司 8.91%股份表决权,并作为魏明轩的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魏明轩持有的
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本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运用其他直接
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投资方向、重要人事安排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给
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失的可能。
(九)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会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的波动、投资者对
于公司的预期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存在发
行股份数量、发行对象人数、发行后股东人数、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不满足北交
所上市条件等情形,则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后公司将继续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
层挂牌。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健康净水系列产品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基于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测本次募投项
目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国内外产业
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和经济
效益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存在募投项目效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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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多条生产线,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将有
所扩大。由于相应产能的消化需要市场销售的支持,若未来市场景气程度、行业
相关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销售情况等不达预期,将对
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造成不利影响,存在新增产能无法被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长,每年
折旧金额对应增加。若未来行业发展趋势、下游客户需求以及市场竞争格局发生
不利变化,导致公司新增产能无法有效消化、募投项目收益不及预期,公司将面
临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从而利润下滑的风险。
(十一)业绩下滑风险
外部因素影响,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上行、主要结算外币汇率下行的经营压力,
存在一定的业绩下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主营业务、整体经营规模均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动。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经营环境出现不利变化,或市场竞
争持续加剧、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公司销售收入及盈利水平或将产生一定幅度
波动,公司将持续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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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
容
(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6〕224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1106 号),同
意远大健科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远
大健科”,证券代码为“92028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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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
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10 月 23 日
(三)证券简称:远大健科
(四)证券代码:92028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9,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000,00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8,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其中,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本次发行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均为
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均为 0 股,占比均为 0.00%。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1,000,00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3,7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700,000 股(延
期交付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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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联席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款上
市标准,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
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20.30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6,900.00 万股(不含超
额配售选择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市值为
公司 2024 年、202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9,215.06 万元、11,671.49 万
元,同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27.58%和 26.47%,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的标准”。综上,公司符合《北交
所上市规则》相关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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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YUNDA H&H TECH(Tianjin)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5,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魏恩雨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1 年 3 月 2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3 年 11 月 6 日
住所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 29 号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家庭消费设
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气
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
经营范围 货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
成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
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冰箱滤水器、泳池类滤芯、家用净水滤芯、咖啡
主营业务 机滤芯、整机等多品类净水器件及相关功能材料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邮政编码 301600
电话号码 022-68839650
传真号码 022-68839650
公司网址 https://www.yundahh.com/
电子信箱 office1@cnfilter.net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胡祥伟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22-6883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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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魏恩雨直接持有公司 38.06%的股份,通过远瞩合伙间接控制
公司 9.77%股份表决权,通过远恒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1.56%股份表决权,通过《一
致行动协议》控制魏立佳持有的公司 14.99%股份表决权、魏明哲持有的公司 8.91%
股份表决权,并作为魏明轩的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魏明轩持有的 8.91%股份表决
权,合计控制公司 82.19%的股份表决权。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魏恩雨直接持有公司 28.13%的股份,
通过远瞩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7.22%股份表决权,通过远恒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决权、魏明哲持有的公司 6.58%股份表决权,并作为魏明轩的法定监护人代为行
使魏明轩持有的 6.58%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60.75%的股份表决权。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魏恩雨直接持有公司 27.07%的
股份,通过远瞩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6.95%股份表决权,通过远恒合伙间接控制公
司 1.11%股份表决权,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魏立佳持有的公司 10.66%股
份表决权、魏明哲持有的公司 6.33%股份表决权,并作为魏明轩的法定监护人代
为行使魏明轩持有的 6.33%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58.46%的股份表决权。
魏恩雨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发行人股东会的决议能产生重大影响,
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魏恩雨
国家或地区 中国
性别 男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否
学历 硕士研究生
身份证号 120223197406******
任职情况 董事长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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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历
年 11 月至今,任远大健科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通过光证资管远大健科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
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
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 直接持股股 间接持股股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号 数(股) 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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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直接持股股 间接持股股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号 数(股) 数(股)
副总经理、财务负 2023 年 11 月 4 日至
责人 2026 年 11 月 3 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
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远大健科员工
战配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1,800,000股,占本次发行
股份的10.00%(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具体
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远大健科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GH321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成立时间 2026 年 9 月 22 日
备案时间 2026 年 9 月 28 日
到期日 2036 年 9 月 22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远大健科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类别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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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类别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比例
合计 3,654.00 100.00%
注 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参与人员中,魏恩雨属于实际控制人,魏立佳系实际控制人之弟,系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除上述人员外,其余参与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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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同时,本人自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
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 控股股东、
解除自愿限售。 实际控制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人,董事长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兼总经理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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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
控股股东、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同时,本人自
实际控制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
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董事、副总
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
经理
解除自愿限售。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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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控股股东、
天津市远瞩管理咨
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实际控制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 人控制的
合伙)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同时, 企业
本企业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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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企
业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
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
本企业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控股股东、
分股份。 人的亲属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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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本人
控股股东、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人的亲属
分股份。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本人不转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同时,本人自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
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
解除自愿限售。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
本次发行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同时,本人自
前直接持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
有 10%以
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上股份的
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
股东或虽
解除自愿限售。
未直接持
有但可实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际支配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
份表决权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
的相关主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体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本人不转
本次发行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
前直接持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有 10%以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
上股份的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同时,本人自
股东或虽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
未直接持
有但可实
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
际支配
解除自愿限售。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份表决权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的相关主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体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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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控股股东、
天津市远恒管理咨 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
合伙)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同时,
企业
本企业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
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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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企
业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魏恩雨、魏立佳、天津市
远瞩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市远恒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适用)。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
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
本企业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
光证资管远大健科
本次发行
员工参与北交所战 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略配售 1 号集合资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出售。
售对象
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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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 发行后股本情况(超额配
发行前股本情况
序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本次发行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 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出售。
售对象
小计 51,000,000.00 100.00 51,000,000.00 73.91 53,700,000.00 74.9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 - 18,000,000.00 26.09 18,000,000.00 25.10 - -
合计 51,000,000.00 100.00 69,000,000.00 100.00 71,700,000.00 100.00 - -
注 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 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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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
天津市远瞩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见本节之“五、本次
变动情况”
天津市远恒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51,000,000.00 73.91 -
注 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上表未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
天津市远瞩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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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
光证资管远大健科员工参与北
理计划
合计 52,904,400.00 73.79 -
注 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上表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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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8,000,000 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20,700,00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拟定的发行价格为 20.3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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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以 2025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收益
为 1.69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63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经审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1.81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
净资产为 12.08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365,400,000.00 元,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扣除发行费用 47,041,659.30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18,358,340.70
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容诚验字[2026] 251Z0008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11:00 止,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365,4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7,041,659.3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8,358,340.70 元,其中增加股本 人民币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 4,704.17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保荐费用 150.00 万元;
(2)承销费用 2,407.80 万元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791.47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参考
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
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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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1,835.83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八、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T 日)向
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700,000 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
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8,000,000 股,
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
行股份数量的 86.96%。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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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甲
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
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股份有限公司 津静海支行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
股份有限公司 西支行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股份有限公司 津卫国道支行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
股份有限公司 新区支行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情况如下:
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
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
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
查封、扣押等情形。
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
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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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形。
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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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陵(代)
保荐代表人: 李伦、孙磊
项目协办人: 赵垚
项目其他成员: 方斯禾、郭俊飞、彭冬旎、唐绮遥(已离职)、宋茂
联系电话: 021-22167237
传真: 021-62151789
公司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同意担任远大健科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推荐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