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检测: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0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2 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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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披露标准的统一,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结合《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
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
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
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
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
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
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
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要协议(合
作),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一次性签署或中标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营业总收入1%以上或单笔合同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或金额虽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公司认为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三)公司或产品研发成果,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奖项;
  (四)关键商标、发明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核心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
化;
  (五)公司定期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六)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披露标准,但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重要
战略意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事件。
     第九条   若达到上述自愿性信息披露标准的有关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务秘密等
其他情况,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要求,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密信息,
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公司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履行披露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部对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并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
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
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
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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