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赋科技: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2 0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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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和收益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
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作为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行为;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前款第(二)项情形以及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等委托理财行为,适用公司《委托
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并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
模,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充分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据此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
及期限。
  第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和使用证券交易账户,不得出借本公司的证
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
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的交易指标和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董事会
有效授权履行审批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上述比例和金额标准如与《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后者
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
控、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在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范围内,负责有关证
券投资决策、实施等具体事宜。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订、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
策的实施与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发现或者判断
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证券账户资金,根据投资决策进行
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资金划拨应当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证券投资资金的运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账务核算工
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证券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当知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必要时可以聘请
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外部人员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出
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原则,实行联合控制制
度,即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
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
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不得由一人单独接触
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者取出,应当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
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知情人员对证券投资业务负有
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
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可以聘任独立的外部
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抽查,至少每
半年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
者因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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