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生物: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2 0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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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
司治 理结构;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个人及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网站、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三)股东会;
   (四)召开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
   (五)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解答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十一)路演;
   (十二)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
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
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知识素养,诚实守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控股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的
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
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
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
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公司网站地址或者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
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并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
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
便于股东参加,并提供网络投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刊
载,并同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
动创造机会。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一对一沟
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交流。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三十九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调研、采访、参观、沟通座谈时,应当
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
责接待,在接待来访者前,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确认来访者身份情况,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承诺书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当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
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
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
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
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开致歉会的
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承   诺        书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
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 2:
证券代码:301688                        证券简称:格林生物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 特定对象调研        □ 分析师会议
              □ 媒体采访          □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
              □ 新闻发布会         □ 路演活动
类别
              □ 现场参观
              □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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