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
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
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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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 应 当 聘 请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
设 立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分 管 的 工 作 部 门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依 法 履 职 提 供 必 要
保 障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
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传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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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
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
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及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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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等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
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
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
露。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
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
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
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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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
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
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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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负
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
份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
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
建议。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
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
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和
子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
况等,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
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
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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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
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以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子公司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适时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
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地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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