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一: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本诉原告。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 16,544,206.58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存
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诉原告。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 23,267,944.21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存
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就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
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通知书[案号(2026)皖 0102 民初 29084 号],已缴纳案件受理费。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
公司就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胜科技”)因产品责任
纠纷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皖 0102 民初 29075 号],已缴纳案件受理费。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 50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96571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
被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振业路 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2205498Q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
(二)诉讼请求
设备从原告厂区拆除并运回;对于尚未交付的 8Cu 复合铜箔水电镀设备,判令两
被告停止交付;设备召回、拆除、运输、保管及处置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两被告
承担;
价利率,自 2022 年 11 月 9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赔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为人民币 1,744,206.58 元;
不限于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厂房改造、设备基础、公辅设施投入、检测鉴定、
试产材料损耗及为防止危险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 100 万元;
(三) 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 2022 年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先后采购
装,8Cu 设备尚未交付。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案涉水电镀设备实际生产
者,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系销售方。
已交付的 6Cu 设备在调试运行中持续出现运行问题和安全缺陷,未交付设备
采用同类工艺技术,存在同类缺陷的高度可能性。
公司发函要求东威方处置风险,但对方未完整答复亦未落实补救措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责任相关规定,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东
威公司召回已交付设备、停止交付未交付设备,并赔偿各项财产损失。
(四) 前期诉讼进展说明
就本案所涉合同,公司曾于 2025 年 1 月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买卖
合同纠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判决、公司上诉、发回重审等阶段,具体进展详见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就本次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公司另行向有管辖权的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与上述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均基于双
方签订的同一《产品销售合同》项下的同一合同事实,系公司基于产品质量侵权
事由另行主张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南宾日大楼侧第一卡厂房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4UWY076F
法定代表人:朱刚毅
(二)诉讼请求
溅射专用设备;其中,对已经交付至原告处的 1 号设备予以拆除并运回,对尚未
交付的 2 号设备停止交付;召回、拆除、运输及处置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元;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8 月 3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赔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为人
民币 2,020,904.21 元;
备运输、安装、调试、厂房改造、配套设施投入、检测鉴定及为防止危险扩大支
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 100 万元;
(三)事实与理由
送货,2 号同型号设备尚未送货交付。
已送货的 1 号设备无法稳定安全运行,存在多重安全缺陷,同时设备还存在
多项运行故障,经多次调试维修未能解决,进一步放大安全隐患。未送货交付的
公司发函要求腾胜科技处置隐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
责任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诉请广东腾胜取回已送货 1 号设备、停止交付未送货设
备,并赔偿各项财产损失。
(四)前期诉讼进展说明
就本案所涉合同,公司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因定做合同纠纷,腾胜
科技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随后提起反诉。该案
历经一审判决、公司上诉等阶段,具体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就本次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公司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与上述定做合同纠纷诉讼均基于双方签订的同一
合同项下的同一合同事实,系公司基于产品质量侵权事由另行主张权利。公司将
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一、案件二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
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