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26-37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通知,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资管”)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起诉武汉中恒集
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二审已经做出判决((2025)
最高法民终 76 号),详情如下:
一、情况概述
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协商达成一致,由平安银行设计了
融资的结构化产品,向武汉中恒集团提供融资,招商资管作为渠道
方与武汉中恒集团签署《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下
称“华侨城更新”)围绕武汉、深圳等的多个地产项目签署一系列
合作协议,基于此,武汉中恒集团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
应支付给武汉中恒集团的 11 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 10.8 亿元借给华
侨城更新,委托华侨城旗下的指定公司(华侨城资本)购买平安银
行的债权受益权。
后来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
年 4 月,招商资管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2018
年 12 月 26 日、2019 年 1 月 11 日、2019 年 8 月 7 日、2019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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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
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
冻结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关
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裁定结果
近日,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收到最高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5)最高法民终 76 号),主要内容如下:
日内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 1080000000 元及利息、
违约金(利息以 108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5%的标准自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计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范围内就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深华发 A”股
票(股票证券代码 000020)116100000 股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
并偿还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2000 万元款项后,深圳华
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圳市华恒达投资有限公司 70%
的股权,由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三、控股股东关于与招商资管案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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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光
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合同》;同年 12 月 9 日,
双方又签署了《关于〈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基于上述协
议安排,武汉中恒集团依据《先行支付部分拆迁补偿款协议》第 1.1
条、第 1.1.1 条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应支付给武汉中恒
集团的 11 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 10.8 亿元借给华侨城更新,并由华
侨城更新指定华侨城集团下属控股公司——深圳华侨城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主体,用于购买平安银行持有的《鹏华资产秋
实 5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第 4 期委托财产的受
益权(该受益权转让另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约
定,转让价格 1,082,405,700 元)。
根据《先行支付部分拆迁补偿款协议》第 1.1 条、第 1.1.1 条,
《关于〈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第 2.1 条,《华发旧改合作
合同》第 3.2.5 条、第 4.1 条、第 4.2 条,案涉 10.8 亿元资金路径
为:华侨城更新向华恒达出借 11 亿元,华恒达根据中恒公司指令,
将其中 10.8 亿元直接支付至华侨城资管指定账户,0.2 亿元直接支
付至股票质押付息账户,华侨城资管以 1,082,405,700 元受让平安
银行持有的鹏华 5 号第 4 期受益权。协议同时将 10.8 亿元定性为“中
恒对华侨城更新的借款”,并约定在股票质押本息收回、项目公司
被确认为旧改实施主体之前,华侨城更新无需归还该借款。
招商资管,最终由招商资管名义起诉。综上所述,在本案 10.8 亿元
融资清偿及五份协议整体履行密切相关,武汉中恒集团拟提起再审申
请。针对涉嫌刑事犯罪部分,控股股东拟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说明系控股股东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件情况和现有材料,就案
涉诉讼相关事项向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供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了
解相关情况使用,相关事项最终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及后续进展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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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现阶段法院尚未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控股股东在与法院积极沟
通,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公司控制权不存在发生变更或转移的情
形。
公司将积极关注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郑重提醒广大
投资者:《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我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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