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4 页
三、资质附件…………………………………………………………第 5—9 页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8-701 号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弘信电子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深
证上〔2026〕548 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第 1 页 共 9 页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
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
(深证上〔2026〕548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弘信电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第 2 页 共 9 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深证上
〔2026〕548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1827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102,345 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8.14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27,999,988.30 元,坐扣含增值税的
承销费人民币 3,18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24,819,988.30 元,已由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
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
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人民币 5,199,400.06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19,800,588.2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8-15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是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9 月 21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670,765.78
元,具体情况如下:
第 3 页 共 9 页
本复印件仅供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701 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法经营,他用无
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5 页 共 9 页
本复印件仅供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701 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
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6 页 共 9 页
本复印件仅供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701 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7 页 共 9 页
本复印件仅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701 号报告后附之用,仅用于说明 弋守
川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8 页 共 9 页
本复印件仅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701 号报告后附之用,仅用于说明 程兰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