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01 证券简称:百瑞吉 公告编号:2026-097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范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引发的法律及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且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独立董事辞
职时,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应当在辞职生效之日
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除其本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形外,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
以通过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可以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但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
过或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务终止前办妥所有交接手续,并应
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说明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参与。
第九条 根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需继续履行职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改选出的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后 5 个工作日内,原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进行离职交接。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
他未尽事宜的,证券事务部应当梳理并核实相关事项,并向离任人员出具书面通
知,明确需履行的承诺事项及未尽事宜的具体内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作出承诺。主要包括:
(一)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未决担保、
未完结的关联交易、未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公司有权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履行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报请
董事会审议;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承诺及方案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收集证据、核算损失金
额,并配合法务部门推进具体追偿工作。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而是在其任期结束后 2 年之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其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
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
配合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离职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变动情况进行
监测,根据相关人员锁定期届满时间,定期查询股份变动情况;发现违规转让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锁定期届满前书面告知离职人员解除限
售的具体时间及合规交易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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