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瑞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1 0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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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201   证券简称:百瑞吉       公告编号:2026-098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就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股票,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
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
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
                   《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度等
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或相关主体认为
需要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本人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股份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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