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1 00: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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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
生业务及相关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
全,实现持续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金融衍生业务仅限货币类衍生业务,特指在银行等金融机
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下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
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
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需经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计划,总经理办公会
在董事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审议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涉及部门的职责。
 (一)财务金融部是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套期保值方案;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报批工作。
联系,并按月对远期外汇交易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并上报总会计师、总经理,同时
抄送审计部。
 (二)销售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签订一周内,将外贸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电子版交财务金融部。
 (三)采购中心主要职责:
一周内,将合同等相关资料电子版交财务金融部。
 (四)审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
 (六)证券部负责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质准入与报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按规定提交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八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工业企业70%、非工业企业75%、科研
技术企业65%)、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不得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业务不得偏离公司主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确有通过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进行套期保值的需要;
  (二)公司具备与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可动用资金、银行授
信等金融资源;
  (三)公司有健全有效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具备相
应岗位设置。
  第十条 公司应结合自身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及财务承受能力制订年度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套期保值策略、市场分析
和定量指标等内容。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有风险敞口的业务规模、衍生品保值规
模、最大持仓规模等内容。年度计划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开展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
          第四章 业务操作原则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实现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展开任何形式
的投机交易。
  套期保值是指公司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公司日常运营产生的汇率敞口,避免
汇率波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形成的重大不确定性影响。套期保值应指定被套保的未
来现金流,未来现金流必须是确定会发生,或者很可能发生的。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持仓规模、期限等应在资金需求合同范
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汇率、利率风险敞口套保方案应结合
资金需要、报表敞口、业务实际进行合理匹配。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销售和采购等部门,根据已签订的合同等业务资料,负责提出月度、季
度、年度外汇收付预测,经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财务金融部。
 (二)财务金融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结合业务部门提出的外
汇收付预测,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研判以及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综合评估交易
风险,逐笔提出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并提交总会计师审核。
 (三)总会计师对财务金融部提出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
 (四)总经理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审批权限内审批远期外汇交易方案。
 (五)银行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汇汇率,与公司授权的经办人员确认交
易,银行和公司根据银行规定的远期外汇交易流程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六)财务金融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
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月内将本月远
期外汇交易的情况报送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审阅。
 (七)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管控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应经财务、审计、业务(销售或采供部门)、
法务等部门充分讨论,参与审议的人员应就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品种、
工具、额度、期限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财务金融部在签订远期外汇交易相关合同后,应负责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定期跟踪外汇收支情况,避免流动性风险;在合同到期前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第十九条 财务金融部负责及时统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数据,对产品头寸
进行风险评估后形成定期报告。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财务金融部应立即履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程序、并立即启动重大风险事
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金融部应根据公司授权
范围与金融机构签署远期外汇交易合同,并按照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参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开展一次专项审计或
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
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等,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
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期保值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
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按照此制度执行,并于每月末向
公司财务金融部报送远期外汇业务月报。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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