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
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投资者关系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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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对
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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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并且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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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节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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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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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困难、机遇与挑战;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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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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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
第五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
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
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
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
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
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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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
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
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
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
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
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节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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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
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
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
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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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平等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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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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