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1 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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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
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
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
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
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
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和客户,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
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
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并将其
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绿色环保、公司
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
的同时推动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
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
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
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
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
极参与地方发展、社区事务、救灾助困和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
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
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公司
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ESG管理
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ESG管理机
制,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ESG管理架构是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ESG执行机构
组成的三级管理架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决定公司ESG发展
方向、战略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ESG报告和ESG重大事项
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要研究、
分析和评估ESG等相关事项,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ESG工作小组”
)作为公司ESG事宜的执行单位。ESG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确定副组长及成员组成,主要负责:
 (一)制订公司ESG战略、目标、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
 (二)制定公司ESG年度工作计划,收集汇总ESG工作进展和成效,总结
ESG体系运行及各事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并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汇报;
 (三)组织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ESG管理指标和工作措施,并
跟踪和监督目标进度、重点任务完成等情况;
 (四)推动落实公司ESG工作管理办法,完善公司现有ESG相关管理制度体
系,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完善ESG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
 (五)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建立对外沟通工作流程;
 (六)指导开展ESG年度报告信息收集工作;
 (七)其他与ESG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
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
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
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
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
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
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
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
利益。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
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
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
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
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
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
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
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
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
假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
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
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
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职工董
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
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
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
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
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
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
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
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三条 若子公司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
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
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
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
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应当在力所能及
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
、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
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
定自愿披露。
 第五十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应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一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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