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1 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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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合科
技”)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浙
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
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二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而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公司、下
属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计不超过 250
人。参与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参与人数与名单由公司根据遴选员工及实际缴款情
况确定。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及下属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符合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三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
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
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
排。
  第四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计划
筹集资金总额上限 5,800 万元,份额上限为 5,800 万份,以实际缴款金额为准。
  第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其中,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规模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众合科技
A 股普通股票。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第七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不超过 36 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至满 12 个月、24 个月后分二期解锁,最长锁定期为 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依次为 50%、5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前,对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上述锁定期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
以激励与约束对等为设定原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合规。
  第八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九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具体如下: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具体如下: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考核年度为 2027 年-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具体如下:
对应考核年度                      考核指标
        公司实现以下任意一项考核条件:
        于 10%;
        于 30%;
        公司实现以下任意一项考核条件:
        于 20%;或 2027 年、2028 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 2026 年
        营业收入的 2.3 倍;
        于 50%;或 2027 年、2028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26 年净
        利润的 2.8 倍;
        年、2028 年累计实现新增创新类业务订单不少于 15,000 万元。
注: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
利润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董事会应在计算业绩考核指标基数时剔除该事项的影
响。
  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任一解锁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
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
机出售后,以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上述标的股票处置完成后,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应以持有人的出资金额为限
向持有人返还相应款项;处置所得资金在返还持有人出资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
归属于公司。
  (二)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锁比例(N)      100%    50% 0%
  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则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
票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锁比例(N)。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数量小于计划解锁数量,剩余部分的标的股票不得
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对收回的股票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出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用于后续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以持有人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
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第十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履行
该期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
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
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
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
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3、4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以上有效。
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视为废票,在统计表决结果时不计入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 50%(不含 50%)以上同意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就持
有人会议表决比例另有更高要求的,以该项要求为准。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
开持有人会议。
                第六章 管理委员会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
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
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
委员。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表决权;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被收回份额的承接及对应收益兑现安排,以及增加持有
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
召开 1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
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管理委员会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在员工持股计
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
划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持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
  第二十九条 持有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费;
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
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处置办法
  第三十条 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
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
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
行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
配及转让所持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第三十二条 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在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归还其本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利息,
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作为预留部分,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
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为: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资格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当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
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
日内完成清算,并在扣除运营成本、相关税费等必要费用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
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
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
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
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三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当员工持股计划均为货币资金
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十一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三十八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享有参与公司股东会出席、提案、表决权利,
有权参与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的授权审议通过。
        第十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人员与本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涉及相关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三章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第四十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和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等;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
整。
全部事宜;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下属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员工聘用期
限的承诺,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
合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
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至员工持股计划终
止并清算完毕之日失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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