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2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新华防化
装备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防化装备研究院”、乙方)根据生产经营
需要与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防护”、甲方)发生日
常关联交易,防化装备研究院和新华防护签订了《房屋使用权租赁合同》和《综
合服务协议》。按照双方约定,协议即将到期(到期日为 2026 年 10 月 26 日),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将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需重新签
订《房屋使用权租赁合同》和《综合服务协议》,交易涉及金额 784.06 万元/年
(不含增值税)。
新华防护持有公司 18.06%股权,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防化装备研究院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
交易。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议案
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
案》,公司董事长蒲加顺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公司董事杜兰平是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马辉、尉伟
华受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管理,公司董事杨和成是公司总经理,公司职工董事潘
健是公司纪委书记,可能会影响其独立判断,构成关联关系,因此上述关联董事
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由非关联方董事表决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8796397399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尉伟华
成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199.6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 71 号
一般项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橡胶
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胶表面处理;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
经营范围
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单位后勤管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年营业收入 849 万元,净利润 761 万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784.06 万元/年(不含增值税),其中:综合服务费
用 380.17 万元/年(不含增值税),房屋使用权租赁费用 403.89 万元/年(不含
增值税)。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租赁费和综合服务费用参照社会同类业务的市场收费水平进行确定,乙方向
甲方每年支付租金 403.89 万元(不含增值税),年服务费 380.17 万元(不含增
值税)。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新华防护
乙方:防化装备研究院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太原市,租赁房屋面积为 13937.76
平方米。
租赁费参照市场租赁行情确定。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租赁厂房、仓储、办
公用房等,本次租赁面积增加 3278.35 ㎡,年租金为 403.89 万元。租金按季结
算,乙方应于每季的最后一个月向甲方支付当季租金。
房屋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20 年(2017 年 10 月起),每 3 年可以对租金协商
调整,本合同自 2026 年 10 月 27 日起,至 2029 年 10 月 26 日止,有效期为 3
年。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综合服务协议》
甲方:新华防护
乙方:防化装备研究院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范围的综合服务:部分场所和道路、办公楼、科研大楼
和生产区域的保洁和绿化等综合服务。
综合服务费参照社会相同业务或公司现行费用进行确定,学生单身公寓管理、
停车场使用及管理等服务内容增加,年服务费为 380.17 万元(不含增值税)。服
务费用按季结算,乙方应于每季的最后一个月向甲方支付当季服务费用。
自 2026 年 10 月 27 日起,至 2029 年 10 月 26 日止,有效期为 3 年。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防化装备研究院与新华防护的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公
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
性。
防化装备研究院与新华防护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能调整各方在日常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关系,规范相关行为,使各方的经济往来遵循协议的约定,并
体现市场化原则,以充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上述协议中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关联方与公司合作
关系稳定,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够有效满足公司的需求。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八、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关联交易协议。
特此公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