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经全体委员充分讨论与分析,现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
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及程序
公司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
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资格
经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
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
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相结
合,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可持续
发展。
五、审核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员工持
股计划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签字盖章页)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贾利民 黄加宁 张明亮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