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1 00:15: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 A0535 号
致: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上公开发布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20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北街 6 号
院中关村科学城东升科技园 10 号楼 8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赵勇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10 月 20 日 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53 人,代表股份 70,954,545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47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同意 70,351,5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 70,342,5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同意 70,351,0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 70,341,5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
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上述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赵勇、吴一洲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谢纪刚、贾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格灵深瞳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