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亚数控: 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1 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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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6-051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
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
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的自查报告》。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 日披露了《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以实施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
红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若在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含预留)P=11.39-0.3=11.09
元/份。
   综上,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由 11.39
元/份调整为 11.09 元/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
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
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与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注销登记
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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