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1 0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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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6-058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优化等原因被动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
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 名已离职激
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
人程序。截至目前通知债权人已满 45 天,在约定申报时间内,公司未收到债权
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
优化等原因被动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
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注销。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
行回购注销。”
   上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董事
会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5,000 股
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申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人数为 3 人,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25,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中剩余的限制性股票为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3246989),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
对上述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
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
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228,300    -25,000    3,203,3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83,293,655     0       383,293,655
      股份合计     386,521,955   -25,000   386,496,955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
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
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
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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