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经营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满足正常
经营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业务,包
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货币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
产品或产品组合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
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割期限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
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未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内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及授权,其他任何部
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
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
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计划编制、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
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
品业务的方案。
管理部门。
关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露情况等。
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编制交易的方案提交公司审核,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的额度、范围及期限与银行签订并取得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书、委托书及交易申请
书,并在成交后及时取得成交确认书。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
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公司,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
风险。
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披露要求,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保密原则,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预判,对业务操作进行检视,主
动规避风险。在汇率发生巨大波动时,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
重大异常情况,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
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
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
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
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保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 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除前述外,当公司外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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