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6年10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1 00: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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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舆情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舆情事件;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工
作;
  (四)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舆情事件处理情况;
  (五)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全体员工舆情应对能
力;
  (六)负责与监管部门信息沟通工作;
  (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制定应对策略;
  (三)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四)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
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
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证券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一般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公司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稳定市场预期;
  (四)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
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舆情信息或者舆情管理工
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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