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
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
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
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
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
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
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
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
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
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要求作出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
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
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
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
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
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
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
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
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
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
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董事会
会议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由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筹备组
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
法规、上交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
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
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
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
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信息,按照上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
料,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
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交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
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
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
时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
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
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
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
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
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