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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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6H1764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华光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2 号——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华光新材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下称“本次
差异化权益分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光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
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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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任何其他目的。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光新材本次差异化权
益分派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
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23 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
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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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25 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截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数
量为 1,047,330 股。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
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 25 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数
量为 1,390,300 股。
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根据相关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根据公司《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股份完成非
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1,600,000 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杭州华光焊接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光新材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预留份额股数为 40 万股。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收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400,00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8 月 8 日通过非交易过户
形式过户至“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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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三十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议案,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根据公
司《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股份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司于
书》,确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1,888,63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为 400,000 股。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况,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应分
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
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94,978,561 股,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400,000 股后的股本 94,578,561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派发
现金红利 10,403,641.71 元(含税),占 2026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1.34%。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计算方式
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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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至以后年度。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截至本次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94,978,561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
有的股份数 400,000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94,578,561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4,578,561×0.11)÷94,978,561≈0.11 元/股。
基于上述,以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6 年 9 月 24 日收盘价 61.27 元/
股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如下: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61.27-0.11)÷(1+0)=61.16 元/股。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61.27-0.11)÷(1+0)=61.16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61.16—61.16|÷61.16=0<1%。
因此,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光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证券法》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